感謝各位給予這次發言的機會。
按照我的理解,現在正在討論的是一種新的辦案機製。
過去一段時間,我有幸參與了發生在全國數個地區的大型惡性案件,其中也包括了在新年當天足球決賽日出現的人質威脅事件。在那之後,我不斷思考一個問題,我們是否真的擁有處理這種事態的能力?
我並非在批評現有的製度模式,也並非懷疑地方刑事部門的處理能力。
但現實是,隨著社會和科技的發展,很多案件已經逐漸脫離了傳統刑事事件的範疇。它們具備幾個共同特征:突發性極強、跨地域流動明顯、對社會秩序構成高度影響,並且在黃金時間內要求高度集中指揮與快速響應。
比如連環殺手案件,其軌跡常常跨縣甚至跨道府縣移動;兒童綁架事件,容錯空間極小,需在數小時內完成信息建模與搜索包圍;大型人質威脅與公眾場所劫持案,若無高等級指揮權限,各地響應將極度混亂;而當案件涉及政界、財界、宗教或媒體等高影響力人物時,更需要的是一支具備‘協調、壓製、切割’能力的行動單位,以避免案件調查受到過多外界因素乾擾。
這類事件不是常態,但一旦發生,就必須以最高等級資源、在最短時間內出動、以最專業方式應對。
我認為這正是設立‘廣域重大案件對策班’的基礎邏輯。
我明白,這不是一個輕率的設想。改變現有的運行模式以應對隨社會發展進化的犯罪,尤其是跨越行政邊界的組織調整,勢必會帶來資源分配、權限協調、人事安排等一係列現實問題。
但正因為此,我希望能夠就幾個關鍵環節,提出明確而可操作的初步請求。
接下來,我將從人員編成、信息係統、出動方式與待遇機製四個方麵,闡述對本班製度設計的基本構想。
首先我想提到的是關於本班的人員構成。
既然我們麵對的是全國性、突發性、非定型的惡性案件,那我們就不能再依賴過去那種“就地抽調”或“臨時成立小組”式的編製思路。很多時候,案發地的人力並不具備對應的經驗,調派又常常滯後於案情變化。
因此,我的提案是:給予對策班從全國範圍內自由挑選核心成員的權限。無論出身道府縣、所屬課彆、現任警銜,隻看適配度與執行力。
這不是為了突破組織框架,而是為了確保對策班能以最小的成本,建立一支真正能夠在全國範圍內執行任務的精銳小組。
另外,我必須強調一點,那就是一旦進入任務狀態,案件當地警署必須服從本班的統一指揮與部署。否則,這支班組的存在就失去了意義。
第二項是關於設備與信息係統的問題。
在偵辦案件的過程中,我切身體會到一個問題,那就是我們所依賴的作業係統與記錄手段,嚴重滯後於任務需求。
當前,許多重要信息仍以紙質筆錄、傳真傳送、軟盤存儲等形式處理,這種方式在麵對緊急、高速、複雜的信息交互時,存在明顯的效率瓶頸。
若‘對策班’要真正發揮快速應對的職能,就必須具備一套獨立而高效的信息工作係統。
我的請求是:本班應配發高性能攜行終端設備,用於現場數據記錄、圖像處理、結構化建檔與內部作業分析,並配套建立一套與警察廳主係統之間的定期數據對接與權限同步機製,確保重要信息能夠在權限範圍內及時查閱、導入、整理。
鑒於當前技術條件,我並不要求實現完全的遠程實時共享,但希望在製度上預留接口與權限支持,隨著未來技術發展,逐步向移動化、數字化過渡。
之所以強調這一點,絕不僅僅是為了提升記錄效率。在可以預見的將來,隨著技術發展,我們所麵對的犯人也會改變,連環殺手,綁架犯仍將製造重大傷害,但他們或許將不再依賴現場踩點、跟蹤目標,而是通過網絡社交平台、匿名通信等手段,在互聯網上篩選獵物,引誘接觸,從而實施綁架或殺人。
這類案件的作案手法與蹤跡,將與傳統模式下的凶手截然不同。如果我們的數據係統仍停留在手工錄入與滯後傳遞階段,那即便對策班的成員再精銳,也無法及時建模、分析與鎖定嫌疑目標。
此外,我還希望提出一個附加建議:考慮到部分技術工作在專業性上超出傳統警務訓練範疇,我建議設立少數非編製的技術支援崗位,以長期協力或項目參與形式,為對策班在圖像建模、通信協議、數據檢索等方麵提供後方支持。
這些人員不介入調查鏈、不觸及現場,僅在信息係統層麵配合,並接受嚴格身份審查與保密義務。
我明白這項請求可能會在製度審查上引發顧慮,但請諸位一定要相信:我們正站在刑事案件演變的分界線上。如果不提前構建起與未來相適配的係統結構,那麼等下一起重大事件發生時,我們甚至可能無法進入追查階段。
第三項,我想我們需要確定關於出動與通勤機製的問題。
既然本班的設定是跨地域處理全國性重大惡性案件,那麼在製度設計上就必須事先建立起快速部署能力。
我們不能等案件發生後,再依靠常規訂票或轉乘方式去協調人員移動,更不能讓成員因交通問題而被迫滯留於中轉或延誤點,這對於人命、時效乃至指揮係統而言,都是難以接受的延遲。
因此,我在初步構想中,曾考慮為本班預留待命航空通勤方案,即在必要時,可直接調用自衛隊或警察廳調度的公務機資源,實現從本廳直達全國主要道府縣的應急移動。
我並不是要求通過這項製度獲取特殊待遇。
但我也認為,如果我們設立一個用於快速響應全國重案的班組,卻不能讓它在案件發生後的黃金期內抵達戰場,那它存在的意義也將大打折扣。
最後,我想還需要確認對策班成員的待遇問題。
我明白,提到‘待遇’二字,在任何討論中都容易引發敏感聯想。
但我必須強調:這一請求,並非基於對本班成員個人利益的考慮,而是出於維持戰鬥力與吸引力的製度邏輯。
本班將麵對的任務,往往具有長時間、高壓強、跨地域作戰,常規節假日不能保證,晝夜調度頻繁,與惡性事件、高社會衝擊性案情持續接觸,並需在極短時間內完成調查、協調與決策。
這類任務的心理與生理負荷,將會遠遠高於常規刑事崗位。
如果我們希望從全國範圍內調集最有經驗、最具判斷力的警部與警部補級彆成員加入,如果我們希望這些人願意放棄原有課組晉升路徑與穩定職位,那麼就必須提供與之等價的製度保障。
對於這項要求,我認為可以根據對策班的預算進行調整,但我希望‘廣域重大案件對策班’,不是一支以熱情驅動的臨時小隊,而是一支可以長期存在、穩定運轉的應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