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 習俗與律法(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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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莞娘聽的目瞪口呆,“這也太缺德了!”

“誰說不是呢!”汪小芝一拍大腿,“還好他們家人緣兒不錯,街坊鄰居看不下去,硬是幫著他們一家把那些黑心爛肝的狗東西給趕走了。”

“你是不知道,她娘連菜刀都拿出來了,說是要砍了那些狗東西,省得他們以後還來禍害自己一家。”

謝莞娘蹙眉,“那她爹呢?”

汪小芝眼睛亮晶晶的,眉毛都要飛起來了,“她爹搶了她娘手裡的菜刀,說,‘我來!’”

謝莞娘頓時就笑了,“那看來她爹也很不錯嘛。”

汪小芝用力點頭,她也是家裡獨女,在這件事上她可太能體會那家人的不容易了。

謝莞娘又問:“那怎麼這位馮姑娘,最終還是跑去庵堂落發出家了?”

汪小芝歎氣,“她自己非要去唄。不過這事兒也怪不得她,她就是被之前的遭遇給嚇破膽了。”

“我聽她那些街坊鄰居說,她爹娘已經在找買家了,等把家裡的田產、鋪子全都出手,他們就會帶著那姑娘去其他地方重新開始。”

她朝謝莞娘眨眨眼,“不然她就不會隻是在等落發出家的日子,而是早就已經被剃了頭發,徹底沒有反悔機會了。”

那什麼擇定吉日才能落發,其實都是庵堂主持的善意謊言。

“那另一個呢?”

“你說唐姑娘啊,她更慘。”

“她爹死在戰場上了,她娘被她爺奶嫁去彆人家換聘金,她弟也被她爺奶賣給沒兒子的山裡獵戶了。”

“她當時十歲,已經能乾活兒了,她爺奶就把她送去繡坊了。十年的長工契,工錢那兩個老不死的全都收走了。”

“今年十月她好不容易熬到契書到期,她那喪良心的爺奶就又把她賣給了一個已經打死倆媳婦的老鰥夫。”

“她不願意,就偷偷從家裡跑出去了。”

謝莞娘目瞪口呆,“那她的族人、外祖和舅舅呢?就沒人站出來管一管嗎?”

汪小芝歎氣,“我聽他們家的街坊鄰居說,他們家是從其他地方逃難過來的,在這邊是獨一戶。”

“至於她外家那邊,我聽說她姥姥姥爺早就沒了,她舅舅舅母倒是跳出來分了二兩銀子回去。”

彼時還是戰亂年間,縣衙都不一定有人辦公,他們那一片的裡正就算在崗且心地不壞,在身後沒有官府背書的情況下,他也是沒辦法為這苦命的母子三人做主的。

謝莞娘都不知道該怎麼評價這姑娘的那群黑心親戚了,她問汪小芝,“那她躲進庵堂應該也沒用吧?”

汪小芝點頭,“本來是沒用的,但現在這事兒被咱們縣尊大人知道了。”

本縣父母官是個口碑還不錯的,他老娘則是喜歡禮佛、做善事,老太太去縣城內僅有的這家庵堂禮佛時,恰好遇見那姑娘的黑心親戚跑去大鬨庵堂。

了解過事情原委,禮佛行程被破壞的老太太,氣得直接就把自己兒子給叫了過去。

縣令大人不僅因為那些人闖進庵堂打雜鬨事,打了他們板子,勒令他們賠錢,而且還給他們普及了一下當朝律法,告訴他們就算他們是那姑娘的親爺奶、親叔叔、親伯父,他們賣掉那姑娘也屬於違法行為。

新朝雖然統一天下的時間還不長,但卻已經在以往曆朝的律法基礎上,製定出了本朝律法,本朝律法規定:

“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裡;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和誘者,各減一等。”

意思是,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把人賣作奴婢者,判處絞刑;把人賣作私兵者,判處流放三千裡;把人賣作妻妾子孫的,判處三年徒刑。如果是賣人者和被賣者雙方自願,則對罪犯減輕一等進行處罰。

當然,減輕一等進行處罰的前提,是被賣者年齡在十歲以上,如果在十歲以下,則無論被賣者是否自願,都按非自願進行處理。

至於那家人狡辯的,他們是那姑娘的爺奶、叔伯、嬸娘等語,縣令大人也有律法條例回複他們。

“諸略賣期親以下卑幼為奴婢者,並同鬥毆殺法;無服之卑幼亦同。即和賣者,各減一等。其賣餘親者,各從凡人和略法。”

翻譯過來就是:

如果有人拐賣輩分較低、年齡較小的人,將其賣為奴婢,那麼不管此人是不是和被賣的人有親屬關係,官府都將按照鬥毆致人死亡的罪責對罪犯進行處罰。

如果略賣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進行,且被賣者年齡在十歲以上,那麼官府對罪犯的處罰,會在原本的處罰基礎上減輕一等。

如果是略賣不在上述範圍內的其他親屬,則一律按照普通人略賣人口的法律規定,也就是縣令大人最開始拿出來說的那一條進行處置。

也就是說,那家人如果真把那姑娘抓回去賣給老鰥夫,縣令就可以判處他們三年徒刑。

那家人當然是不服氣的,畢竟把自家孩子賣給牙人、富戶為奴為婢,或者打著結親的旗號,用家裡姑娘換聘金什麼的,在他們的認知裡那都是再常見不過,簡直可以說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事。

憑什麼彆人就可以賣,他們家就不行?

對於他們的這個疑問,縣令給予的回複是,“民不舉,官不究。”

而且也沒人像他們似的,竟敢跑到庵堂打砸鬨事,直接把自家罪證遞到了縣令手裡。

縣令沒說的是,他們最該慶幸的,其實是他們隻打砸了一些尋常物件,並沒有故意跑去損壞佛像,不然光憑這條,縣令就可以乾脆利落的判他們徒三年。

至於人口略賣這回事。

曆朝曆代,人口略賣都被視為違法行為,同樣的,曆朝曆代,朝廷對地方的監管都不到位。

不僅村鎮,就連各縣縣城,也就是縣衙所在地,官吏、衙役們在大多數時候,也還是管不到彆人家裡去。

再加上律法雖然禁止長輩賣掉子孫,但卻規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長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從法律上明確了尊長的主婚權,這就為很多做長輩的,提供了打著“為晚輩操持婚事”的幌子,賣掉自家子孫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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