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章 不予認定工傷(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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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花區人社局這次是否會認定工傷,周雲並不看好。

無他,因為人社部門認定工傷,正常情況下是沒辦法進行辯論的。

也就是說,你隻能通過工傷申請書來進行說理,沒辦法當麵和認定工傷的人來進行辯論。

眾所周知的一件事,書麵申請和當麵說理辯論那是完全兩個不同的概念。

如果書麵說理效果好,那就不用開庭辯論了。

而一般情況下,如果是特彆複雜的工傷認定,那得開聽證會,但是同樣眾所周知的一件事,正常情況下很少會那樣做。

那在這樣的情況下,人社局的很多工傷認定就帶著機械性,規定說是四十八小時,那肯定不能超過四十八小時。

就算是超過一分鐘,那你這也就不算工傷了。

這不是周雲把他們想的不好,而是前世這類型的案子他見過不少,可以說人社局是不可能突破這個規定的。

原因很簡單,規定是四十八小時,超過了你不給認定工傷,那誰也不能說你有問題。

基層在這種問題上一般是不會輕易做出改變的。

也因此,周雲這一步就是在走程序,就是說你們不管認不認定,先給我把程序走完,給出一個結論來,我好再走下一步程序。

周雲也不想和接待人員廢話,現在很多辦事窗口的人大都是勞務派遣,正式編製的基本上都在裡麵。

所以這個時候你和他們說再多也沒用,就正常走程序就行。

拿著回執,周雲很快就離開了人社局,接下來要做的除了等著這邊工傷認定之外,便是繼續調查朗心公司的實際控製人。

公司的實際控製人調查起來還是比較麻煩的,尤其是朗心公司這種,表麵上看和立下公司以及立下公司老板之間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工商備案那裡周雲也查了不少,通過層層控股等方式來查也都查不到。

事實上這種通過層層股權設計來實際控製公司的方式算是比較簡單的。

比如實際控製人持有a公司百分之八十的股份,a公司持有b公司百分之六十的股份,那麼這個人就能通過a公司實現對b公司的實際控製。

就像我們之前提到的錢袋寶那個情況。

這種很好查,股權穿透一查就一目了然,所以實際上還有很多類型的實際控製方式。

比如生活中最常見的股權代持。

舉個例子,張三已經把公司百分之八十的股權轉讓給了李四,那明麵上公司就和張三沒關係了,但實際上雙方簽署了代持協議。

李四是代替張三來持股的,股權產生的收益和大股東的權利都是張三所有,張三依舊是公司的實際控製人。

這種情況就叫股權代持或者說隱名股東。

這是最簡單的玩法,實際中張三通過控製該公司,可以實現對下麵其他公司的實際控製。

那有人會好奇,一紙協議你就能控製公司?這玩意合法嗎?

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實施之前,代持協議隻要不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那就都被法院支持。

但是新《公司法》實施之後就不一樣了,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

明確規定不能代持上市公司股票,那對於非上市公司來說,沒有明確規定。

而2020年的《最高法關於適用公司法的若乾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所以這是合法的,沒有任何問題。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為什麼這樣能合法,其實這個立法本意就是鼓勵投資,而且說白了真要是出現問題,實際控製人依舊能查到。

但這樣一來就會給債權人造成麻煩,查起來真的很難,正常來說你是根本不可能去查人家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是投資協議的。

那怎麼查,說起來好像也簡單,那就是查資金流向。

不管怎麼弄,錢不可能是假的,看誰在這裡獲利,那誰就有可能是實際控製人。

周雲現在也不好去查對方的資金走向,他做的是排除法,先把其他的可能給排除了。

其他有什麼可能,比如戶籍,查一查朗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大股東和立下公司的大股東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係。

彆笑,這是很常見的,親屬關係代持,經常出現的。

就這樣,在周雲的調查中,時間慢慢過去,又是一個上午,周雲收到了人社部門寄來的郵件。

之前他申請工傷,填的是自己酒店的地址。

打開來之後不出意外,是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理由就是說,段立偉入院後搶救時間超過了四十八小時,所以不能視同工傷。

沒有猶豫,周雲拿起早已經準備好的材料直奔安平市靜克區法院。

工傷認定起訴也是屬於行政訴訟,而河西省安平市這邊目前沒有鐵路運輸法院,而是采用了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行政案件的方法。

全市十二個區的行政訴訟一審都由三個法院來集中管轄,三個法院自己區域內的案子則采取交叉管轄的方式。

靜克區法院立案大廳,周雲到了行政訴訟立案窗口,將材料遞了進去。

這邊的工作人員倒是沒有那麼多怪話,正常接了材料,審查沒有問題後便直接出具了回執。

接下來便又得等著了,選擇了這條路,那就有走不完的程序。

又是一段時間後,長花區人社局接到了靜克區法院寄來的起訴狀副本,證據目錄。

工傷科,負責工傷認定的工作人員郭喜風看著手中的起訴狀副本,很是煩躁。

旁邊的同事問道:“咋了小郭,怎麼看起來臉色不好?”

郭喜風皺著眉頭道:“又是一個案子,法院那邊立案了,關鍵是對方怎麼好意思來起訴的,人昏迷進了醫院,十一天後才去世,然後現在跑來認定工傷。”

“現在還要起訴,不是這以為工傷是什麼,隻要死了就能認定?”

旁邊的同事沒說話,隻留下郭喜風在那裡自己歎氣,他覺得需要和這個叫孫依玲的原告談談,這樣的起訴沒有任何意義。

十一天了,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四十八小時,法院那邊是不可能判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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