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章 繞了一圈又回來了(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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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恒沉默了一下道:“周律師,那你的意思是,這家公司的實際控製人應該是立下公司對吧。”

周雲很快說道:“隻有這樣的解釋,不然你沒辦法解釋為什麼會這麼奇怪,承擔了那麼多的責任,結果呢,合同裡居然一句話都不提可以從立下公司那裡獲取多少利潤。”

“所以我準備申請一下,看執行局那邊能不能去查工資發放問題,總不能那麼多人都是勞務派遣吧!”

之前我們就提到過,怎麼查實際控製人,其他的那些都可能是假的,但錢的流向肯定是真的。

這也是實務中執行工作很難的原因,你根本不知道對方是不是兩個公司甚至三個公司一套人馬,隻有把資金流向查清楚了,你才能搞清楚誰是這個公司的實際控製人。

但是這裡調查其他職工的工資發放問題,理論上和本案沒有那麼強的關聯。

是因為郎心公司的流水裡沒有顯示工資發放情況,這是一個疑點。

有了疑點,那就可以查下一步,執行法官可以查,但是律師不行,這不在律師調查令的調查範疇內。

至於周雲要出申請,那很簡單,執行局是法院的一部分,同樣也有法院的性質,那就是個陀螺。

你不去抽一下對方是不會動的。

必須走書麵程序,然後執行法官才可能會去查。

這裡其實也還好,執行法官還主動打電話過來了,這也就是因為周雲,換個彆的律師,彆說人家主動打電話了,你給對方打十個電話,能通一個都算不錯了。

聽到周雲的話,周永恒直接道:“行周律師,你這邊先出具申請,然後我先看看他們主要賬戶的流水,那份合同副本提交了是吧,我等會看一下。”

掛了電話,周永恒按了按太陽穴,隨即開始從之前的材料裡進行翻找,很快便找到了那份合同副本。

仔細看完後周永恒眉頭皺起,還真和那位周律師說的一樣,這份合同明顯存在巨大問題,顯失公平,郎心公司這邊承擔所有責任,但卻拿不到任何的盈利。

或者有可能給了錢但合同裡沒約定?

帶著疑惑,周永恒開始在係統上查銀行流水。

本地的公司,通過人民法院“點對點”係統的查詢,是可以查到六個月以內的銀行流水。

之前說過,法院查詢分為“總對總”和“點對點”,總對總是最高院設立的網絡查控係統,接入了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資源部、人民銀行等等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金融性機構。

而點對點則是本省高院設立的三級聯網查控係統,所以各地情況不一,隻不過都集成在了一起。

執行法官在後台可以選擇通過兩套係統進行查詢,部分地區兩套係統功能會有重疊,但具體來說,本省內的銀行或者線索,點對點查詢的會更加細致。

查了六個月的銀行流水,還真是沒什麼,這就讓周永恒有點奇怪了。

一家公司完全沒有流水的情況其實不少,也就是業內所說的賬號處於“靜止”狀態。

這樣其實會帶來很多問題,比如銀行那邊,你一個對公賬戶沒有流水,那可能會有異議甚至被注銷。

而且工商那邊也有問題,年年都是0,會被調查,會有各種麻煩。

但是郎心公司開了也有一年多了,如果一點沒有流水,那肯定會被調查的。

但是要查六個月以上的流水,那就得去銀行了。

周永恒沒時間,他這邊手頭上的案子太多了。

想了想之後還是決定讓那位周律師開個調查令去查,那位周律師在這方麵比他這個執行法官還要專業。

很快周雲收到消息,再次來到執行局申請開具調查令。

他不能查那些職工的工資流水,但是查公司的流水肯定沒問題。

一天後,調查令開出來,周雲隨即來到了郎心公司開具賬戶的銀行申請調查。

這次倒是沒出什麼幺蛾子,大概三個小時後,銀行這邊就拿出了郎心公司的最近一年的流水。

坐在銀行大廳裡,周雲開始研究這份流水,你彆說,這流水上是有內容的。

周雲很清楚,賬戶靜止會有很多麻煩,所以對於這種情況,很多公司為了應付,每年也會進行一兩次的走賬。

隻要能保證賬戶是激活狀態,那一般情況下就沒什麼大事,銀行不會找麻煩,工商那邊除非是剛好抽到了,不然也不會有事。

而郎心公司在一年內有兩次走賬。

這兩次走賬都是從立下公司打款進來,打款名義是年度結算,然後在幾天後,郎心公司又打給了立下公司,以承包費的名義。

看到這個情況,周雲直接沉默了。

之前郎心公司的那一係列設計可以很明顯看出來是有操作的,但是現在,這有點太偷懶了吧。

你好歹換個公司弄,這不明擺著此地無銀三百兩嘛。

那不用想了,那些職工的工資發放,要麼是立下公司,要麼是構飛公司,甚至於周雲覺得構飛公司的可能性很大。

那麼如果真的是那樣,就完全搞清楚了,這個好像根本不存在一樣的構飛公司,其實和郎心公司就是一家,兩個名字一套人馬。

這如果真的是構飛公司,那繞來繞去又繞回來了。

鬨了半天,構飛公司負責的不單單是騎手們的薪酬,同樣還有公司職工的工資。

雖然看上去感覺好像很簡單,但這一係列的程序都缺一不可,你要拿工傷賠付,那就必須得確認勞動關係。

如果構飛公司和朗心公司真的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那就可以確定,兩個公司之間存在著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的後果就是,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那就直接可以申請增加構飛公司為被執行人。

而構飛公司是立下公司的分公司,那麼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七十八條,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

也就是說構飛公司賬上沒錢,可以直接把立下公司拉進來,執行工作就這樣。

實際控製人方麵,目前進展不大,周雲找了很長時間也不好發現,主要是代持股權這個太流氓了,兩人之間表麵上沒有任何關係,你連調查令都不好開。

目前能知道的就是郎心公司那個走賬時候的錢打給了立下公司。

那麼把立下公司拉進來後,如果立下公司執行不了,可以開調查令去查立下公司的流水,從而找到那個實際控製人。

當然,如果立下公司提前實施了轉移財產的行為那就更好了……那就省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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